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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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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吴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6708150367)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季伟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670131691X)
保证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0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万元,期限为15年。债务人自2024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6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97699.71元、利息及罚息5497.72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03197.4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夏尔旦提·艾尼瓦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2220021)
共同借款人:巴哈古力·尤努斯(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5150028)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9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85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3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4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7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98169.25元、利息及罚息3516.1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01685.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8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8号
借款人(抵押人):单龙舟
共同还款人:单海江、王翠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单龙舟、共同还款人单海江、王翠兰、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5130695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23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233.55元、利息人民币469.34元、罚息人民币213.3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9号
借款人(抵押人):林胜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林胜、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静、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310032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606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6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8012.31元、利息人民币2309.62元、罚息人民币115.05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42号
借款人(抵押人):骆斌斌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骆斌斌、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021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03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9469.41元、利息人民币4380.8元、罚息人民币82.48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40号
借款人(抵押人):宋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宋强、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038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92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6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885.4元、利息人民币652.69元、罚息人民币51.48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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