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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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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曹文婷(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200109170029)

  共同借款人:王晓芸(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209303020)

  保证人:新疆博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6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3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3万元,期限为25年。债务人自2025年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6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08218.93元、利息及罚息4367.18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12586.1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鹏飞(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802260011)

  共同借款人:陈新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807250011)

  保证人:新疆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65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8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13日已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44797.83元、利息及罚息4123.92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48921.7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高秀秀(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60708382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志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204114514)

  保证人: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46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4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6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81935.32元、利息及罚息13841.4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95776.8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韩承均(男,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9903060316)

  保证人:乌鲁木齐新城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7月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84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0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6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83554.85元、利息及罚息3703.3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87258.2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001224910)

  保证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7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4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7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16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94816.41元、利息及罚息13680.46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08496.8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肖君(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7804141625)

  保证人:新疆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9月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9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8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4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13日已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12667.88元、利息及罚息3195.53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15863.4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徐新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708264220)

  保证人: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77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0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4年10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16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16883.94元、利息及罚息8278.78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25162.7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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