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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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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马剑锋、魏米来:

  债务人、抵押人马剑锋(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709182216)、魏米来(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0212182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2021二手66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4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剑锋、魏米来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2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6月3日,贷款已连续20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63723.08元、利息51946.48元,共计欠款715669.56元,以及自2025年6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白小翔、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白小翔(男,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904165759),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41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2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白小翔,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2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7日,贷款已连续35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93002.83元、利息42419.51元,共计欠款335422.34元,以及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高岩、高领、朱玉霞、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高岩(男,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908142116),共同借款人高领(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309102090)、朱玉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308162104),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9]年[56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高岩、高领、朱玉霞,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2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8日,贷款已连续28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21654.49元、利息54328.3元,共计欠款575982.79元,以及自2025年5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寅超:

  债务人、抵押人王寅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60820091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合同编号2018年铁二手房04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309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寅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7日,贷款已连续3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44980.92元、利息53871.65元,共计欠款398852.57元,以及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兰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80723003X)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韩晓芬(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9205153826)

  保证人:乌鲁木齐凯高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云驰(原法定代表人:黄鹏飞)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2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6001202110226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6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0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93333.44元、逾期利息15244.37元、罚息333.73元,贷款本息合计708911.54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3月27日);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402020928)

  债务人、抵押人王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9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790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2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丽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抵押人王丽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5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20896.25元、利息人民币14155.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5052.0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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