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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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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侯建明、周梦瑶、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侯建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1198012150014)、周梦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802191728)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字[工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36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91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侯建明、周梦瑶、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19日,贷款已连续23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9670.17元、利息28299.48元,共计欠款317969.65元,以及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吐尔逊买买提·阿不都热依木、阿曼古丽·热西提:

  债务人、抵押人吐尔逊买买提·阿不都热依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709010030)、阿曼古丽·热西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20426002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3年10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3消费748《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63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吐尔逊买买提·阿不都热依木、阿曼古丽·热西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0日,贷款已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23615.28元、利息2797.38元,共计欠款126412.66元,以及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峰:

  债务人、抵押人张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881113001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20]年[1-2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0日,贷款已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06805.61元、利息12908.41元,共计欠款619714.02元,以及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云涛、马雪晴、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云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20208161X)、马雪晴(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706011622)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8]年[51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38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云涛、马雪晴、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0日,贷款已连续15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22367.92元、利息17254.54元,共计欠款339622.46元,以及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吴富强、吴保雄、芦淑霞、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吴富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609285511)、共同借款人芦淑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302085540)、吴保雄(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690528551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9年1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9]年[0002]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吴富强、共同借款人吴保雄、芦淑霞、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0日,贷款已连续32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65941.2元、利息62920.11元,共计欠款528861.31元,以及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钟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钟顺(男,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712093710)、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21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40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钟顺、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0日,贷款已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56478.72元,利息5648.03元,共计欠款262126.75元,以及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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