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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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韩高峰(男,411123198704202051):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5年1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5000106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15)新证经字第29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韩高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2000元(壹拾捌万贰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5年3月4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天正通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03548.02元(壹拾万零叁仟伍佰肆拾捌元零贰分)、利息2175.26元(贰仟壹佰柒拾伍元贰角陆分),本息合计105723.28元(壹拾万零伍仟柒佰贰拾叁元贰角捌分)。

  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帕提古丽·麦麦提(女,653223198208020023):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12320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3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帕提古丽·麦麦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60000元(壹佰零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53年12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050262.58元(壹佰零伍万零贰佰陆拾贰元伍角捌分)、利息18014.44元(壹万捌仟零壹拾肆元肆角肆分),本息合计1068277.02元(壹佰零陆万捌仟贰佰柒拾柒元零贰分)。

  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靓靓(女,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00629722X)

  保证人:新疆博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可忠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5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72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60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7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22916.21元、逾期利息18635.07元、罚息338.46元,贷款本息合计1041889.74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5月15日)。偿付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前龙(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502152214)

  保证人:乌鲁木齐新城鸿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龙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5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64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82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1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79923.7元、逾期利息14636.92元、罚息239.32元,贷款本息合计694799.94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5月15日)。偿付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田旭栋(男,公民身份号码:610122200006140615)

  保证人:乌鲁木齐市天恒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云驰(原法定代表人:黄鹏飞)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6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77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8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4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19573.01元、逾期利息21543.12元、罚息678.20元,贷款本息合计641794.33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3月27日)。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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