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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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霍丽霞(女,130428198707140220):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7004577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44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霍丽霞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0元(柒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47年7月25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99529.48元(陆拾玖万玖仟伍佰贰拾玖元肆角捌分)、利息12366.92元(壹万贰仟叁佰陆拾陆元玖角贰分),本息合计711896.4元(柒拾壹万壹仟捌佰玖拾陆元肆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合麦提江·图尔贡(男,653121199105282916)、努热妮沙姑丽·艾山(女,653121199710072925):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9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1237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0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抵押人努热妮沙姑丽·艾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5年,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35年10月1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56378.66元(贰拾伍万陆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陆分)、利息6455.41元(陆仟肆佰伍拾伍元肆角壹分),本息合计262834.07元(贰拾陆万贰仟捌佰叁拾肆元零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小军(男,622725197604143219)

  单玉莲(女,654125198010204247):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300555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42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新证经字第42008号补《补正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小军,抵押人单玉莲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7000元(叁拾叁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33年11月1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4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18234.16元(贰拾壹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壹角陆分)、利息17469.52元(壹万柒仟肆佰陆拾玖元伍角贰分),本息合计235703.68元(贰拾叁万伍仟柒佰零叁元陆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志军(男,620523198810011793)

  牛娟娟(女,62052319890916172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0年11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3802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4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志军,抵押人牛娟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50年12月1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9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3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11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77998.08元肆拾柒万柒仟玖佰玖拾捌元零捌分)、利息9143.95元(玖仟壹佰肆拾叁元玖角伍分),本息合计487142.03元(肆拾捌万柒仟壹佰肆拾贰元零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宋雪珍(女,420222196401100067):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0年10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52010000043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406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宋雪珍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8000元(贰拾柒万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3年,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2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截至2024年12月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9222.61元(贰万玖仟贰佰贰拾贰元陆角壹分)、利息4457.27元(肆仟肆佰伍拾柒元贰角柒分),本息合计33679.88元(叁万叁仟陆佰柒拾玖元捌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杜玲庆、腊俊德:

  债务人、抵押人杜玲庆(女,公民身份号码:652427198912054008)、腊俊德(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06101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5]年[0486]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12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杜玲庆、腊俊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5年3月15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3月15日,贷款逾期7期,累计9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0261.12元,利息3208.69元,共计欠款143469.81元,以及自2025年3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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