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萨拉买提·吐送托乎提(女,653224198801010420):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3年6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07744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萨拉买提·吐送托乎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0元(陆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53年6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45415.59元(陆拾肆万伍仟肆佰壹拾伍元伍角玖分)、利息7877.54元(柒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肆分),本息合计653293.13元(陆拾伍万叁仟贰佰玖拾叁元壹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依马木·麦麦提(男,653101198806190811)、阿依吐尔逊·吐尔逊(女,65310119920713242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3年4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09057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依马木·麦麦提,抵押人阿依吐尔逊·吐尔逊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53年6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43033.45元(叁拾肆万叁仟零叁拾叁元肆角伍分)、利息5353.76元(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柒角陆分),本息合计348387.21元(叁拾肆万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贰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拜和提牙尔·阿布都克里木(男,650102199007144016)、努尔阿米娜·依明江(女,650104199103265021):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2年3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2002829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4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拜和提牙尔·阿布都克里木,抵押人努尔阿米娜·依明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陆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42年4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14433.61元(陆拾壹万肆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壹分)、利息7743.77元(柒仟柒佰肆拾叁元柒角柒分),本息合计622177.38元(陆拾贰万贰仟壹佰柒拾柒元叁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力亚尔·艾山江(男,653127200309060016):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3年8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09057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7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艾力亚尔·艾山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3年9月5日起至2053年9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84492.11元(叁拾捌万肆仟肆佰玖拾贰元壹角壹分)、利息7063.53元(柒仟零陆拾叁元伍角叁分),本息合计391555.64元(叁拾玖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陆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卜力克木·苏力坦(男,65312119900621291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3年8月3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3008550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9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卜力克木·苏力坦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叁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53年8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13360.34元(叁拾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元叁角肆分)、利息2811.19元(贰仟捌佰壹拾壹元壹角玖分),本息合计316171.53元(叁拾壹万陆仟壹佰柒拾壹元伍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苏热娅·玉努斯江(女,654002200304293548):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11866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苏热娅·玉努斯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0元(伍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53年12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81667.6元(伍拾捌万壹仟陆佰陆拾柒元陆角)、利息4873.68元(肆仟捌佰柒拾叁元陆角捌分),本息合计586541.28元(伍拾捌万陆仟伍佰肆拾壹元贰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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