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1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陈加利(男,513701198702091319)

  张苗苗(女,620422199010201129):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7002764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3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加利,抵押人张苗苗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16个月,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35年9月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6月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57033.58元(叁拾伍万柒仟零叁拾叁元伍角捌分)、利息6259.12元(陆仟贰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本息合计363292.7元(叁拾陆万叁仟贰佰玖拾贰元柒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竟(女,652325198201072223)

  郭庭财(男,65232519810803101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8年2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8000482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52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竟,抵押人郭庭财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0000元(壹佰肆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48年2月29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352816.12元(壹佰叁拾伍万贰仟捌佰壹拾陆元壹角贰分)、利息26921.46元(贰万陆仟玖佰贰拾壹元肆角陆分),本息合计1379737.58元(壹佰叁拾柒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伍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努尔艾合买·吐迪(男,652924199908041931):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2年1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2001014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努尔艾合买·吐迪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陆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52年2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30310.08元(陆拾叁万零叁佰壹拾元零捌分)、利息8780.3元(捌仟柒佰捌拾元叁角),本息合计639090.38元(陆拾叁万玖仟零玖拾元叁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勇(男,650104197805024215):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07472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元(肆拾柒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45年6月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26999.52元(肆拾贰万陆仟玖佰玖拾玖元伍角贰分)、利息6724.99元(陆仟柒佰贰拾肆元玖角玖分),本息合计433724.51元(肆拾叁万叁仟柒佰贰拾肆元伍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哈布列提(男,65010819810101193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0533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哈布列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叁拾柒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51年3月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2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52126.46元(叁拾伍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肆角陆分)、利息10656.46元(壹万零陆佰伍拾陆元肆角陆分),本息合计362782.92元(叁拾陆万贰仟柒佰捌拾贰元玖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丽丽(女,33108219941219922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编号为6502012020004827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48276-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2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丽丽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0元(捌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50年4月9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834315.71元(捌拾叁万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柒角壹分)、利息11728.49元(壹万壹仟柒佰贰拾捌元肆角玖分),本息合计846044.2元(捌拾肆万陆仟零肆拾肆元贰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