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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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朱成华(女,51292219740421172X)、周刚(男,654121196907174973)、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1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7328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9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朱成华,抵押人周刚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41年11月22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6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4月3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5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07487.37元(伍拾万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叁角柒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507487.37元(伍拾万零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叁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古丽娜尔·吾守尔(女,650102196911290026)、阿不都热依木·巴合提(男,650103196804135510)、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3000534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50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娜尔·吾守尔,抵押人阿不都热依木·巴合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5000元(伍拾玖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33年1月22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已逾期115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3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34907.9元(叁拾叁万肆仟玖佰零柒元玖角)、利息4653.51元(肆仟陆佰伍拾叁元伍角壹分),本息合计339561.41元(叁拾叁万玖仟伍佰陆拾壹元肆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屈亚琴(女,650121198710290829):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3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2002027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3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屈亚琴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贰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2042年3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6期以上,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5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5月2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14034.28元(贰拾壹万肆仟零叁拾肆元贰角捌分)、利息4238.91元(肆仟贰佰叁拾捌元玖角壹分),本息合计218273.19元(贰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叁元壹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刘刚(男,620103197712311010)、苗倞(女,654101198202101487):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915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刘刚,抵押人苗倞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玖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43年6月1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期7期以上,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5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5月2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800222.76元(捌拾万零贰佰贰拾贰元柒角陆分)、利息17078.14元(壹万柒仟零柒拾捌元壹角肆分),本息合计817300.9元(捌拾壹万柒仟叁佰元玖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冶崇霞(女,650121197903271742)、戴卫星(男,650121197204051716):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4002847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82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冶崇霞,抵押人戴卫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2000元(肆拾肆万贰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39年5月28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市和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已逾期197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3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3月11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35841.25元(叁拾叁万伍仟捌佰肆拾壹元贰角伍分)、利息6938.11元(陆仟玖佰叁拾捌元壹角壹分),本息合计342779.36元(叁拾肆万贰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志军(男,620523198810011793)、牛娟娟(女,62052319890916172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0年11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3802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4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志军,抵押人牛娟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50年12月1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9月起未按期还款,已逾期173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3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3月11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77998.08元(肆拾柒万柒仟玖佰玖拾捌元零捌分)、利息9143.95元(玖仟壹佰肆拾叁元玖角伍分),本息合计487142.03元(肆拾捌万柒仟壹佰肆拾贰元零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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