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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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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4版)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闫少春(公民身份号码:230402196510130011)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1605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佰陆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闫少春逾期124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4年10月22日,欠款本金588835.43元、利息13063.43元,合计601898.86元,2024年10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22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重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杨重骏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编号为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4812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4811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人民币404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8140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5年2月27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76837.39元、利息人民币5247.06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90.2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邵传林,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1252511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田海荣,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7710112224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974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邵传林、田海荣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4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71448.88元、利息4812.45元、罚息197.51元,本息合计276458.8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国亮:

  债务人、抵押人张国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09011354)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二手房41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新证经字第12280号。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国亮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8期(累计13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254403.6元、利息6566.11元,共计欠款260969.71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孙江鹏、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孙江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110062212)、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商]行[铁道]支行[2018]年[881]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634号。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孙江鹏、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贷款已连续9期(累计12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06727.44元、利息5996.42元,共计欠款212723.86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妥金鑫:

  债务人、抵押人妥金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40408263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20]年[1-1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新证经字第30号。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妥金鑫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10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432371.48元、利息14383.85元,共计欠款446755.33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聂亮、孙荣:

  债务人、抵押人聂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509280710)、孙荣(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61125202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2年5月7日签订合同编号:2022二手429《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新证经字第13686号。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聂亮、孙荣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10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777103.72元、利息29501.07元,共计欠款806604.79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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