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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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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沈美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12260747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7)新乌证内字第3707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佰伍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47年5月1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沈美至已逾期155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0月22日,欠款本金2270787.12元、利息57182.06元,合计2327969.18元,以及2024年10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潘家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607211613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7)新乌证内字第57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贰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至2036年1月2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潘家成已逾期155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0月22日,欠款本金918135.44元、利息19878.67元,合计938014.11元,以及2024年10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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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巍,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001030833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7)新乌证内字第409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玖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2日至2027年7月12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唐巍已逾期94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0月22日,欠款本金684246.38元、利息10215.37元,合计694461.75元,以及2024年10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高宵宵,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507151723
连带责任保证人:乌鲁木齐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24)新乌证内字第325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陆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2月7日至2054年2月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高宵宵已逾期155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0月22日,欠款本金459433.34元、利息9288.60元,合计468721.94元,以及2024年10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古力米拉·巴哈提,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906132120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048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31日至2047年8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古力米拉·巴哈提已逾期97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及执行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3月27日,欠款本金352896.62元、利息4268.40元,合计357165.02元,以及2025年3月2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霍波,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7201193415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6)新乌证内字第3846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霍波已逾期272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6日,欠款本金150956.40元、利息7106.17元,合计158062.57元,以及2023年2月1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23号
借款人(抵押人):韩阳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韩阳、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了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7846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245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6934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4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于2025年5月5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32974.49元,利息人民币1788.39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69.8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联系电话:0991-283046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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