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牟联友,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0510913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金慧,女,1997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9707201449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52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牟联友、金慧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5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剩余贷款本金552682.30元、利息6248.11元、罚息 199.97元,本息合计559130.38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亚森·艾买尔,男,1974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740607153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帕提古力·亚森,女,1984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840807152X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18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亚森·艾买尔、帕提古力·亚森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5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17580.58元、利息4253.2元、罚息143.28元,本息合计521977.0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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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成杰,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1212373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经字第2653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成杰已连续2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3403.16元、利息22670.30元、罚息3287.26元,本息合计309360.7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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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麦提尼牙孜·吐尔孙,男,1982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20802549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布阿希·库尔班,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712205446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4月22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75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麦提尼牙孜·吐尔孙、布阿希·库尔班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78745.26元、利息13919.79元、罚息296.56元,本息合计792961.6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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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里木·沙塔尔,男,1993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930101145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3月11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1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里木·沙塔尔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865011.29 元、利息 25273.38元、罚息825.13元,本息合计891109.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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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吐如则·麦图荪,男,1999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901143711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丽亚·艾则孜,女,2000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9200003121624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3月14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9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麦吐如则·麦图荪、阿丽亚·艾则孜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23661.15元、利息25204.03元、罚息852.83元,本息合计949718.0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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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祁敬哲,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40924631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96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祁敬哲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3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322486.38元、利息 27422.66元、罚息 426.43元,本息合计2350335.4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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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蔡芸,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680828002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0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蔡芸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3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4212.01元、利息 5055.07元、罚息 297.43元,本息合计 439564.5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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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于山江·买提尼牙孜,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60625353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41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于山江·买提尼牙孜已连续1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3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22436.03元、利息 23655.96元、罚息1974.23元,本息合计 448066.2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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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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