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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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周俊(652322198308052514)

  借款人(保证人):白军刚(652322198904252512)

  保证人:苏琴(652322198909151040)

  借款人(保证人):周刚(652322198907072517)

  借款人(保证人):胡晓茹(652322198311022527)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于2022年4月27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267、4268、426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6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11日,周俊尚欠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6746.68元;周刚尚欠贷款本金69982.14元、利息4718.9元;截至2025年4月22日,胡晓茹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182.83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刚(652322198106042510)

  保证人:马利(652322196603082514)

  保证人:红玲(652322196601012547)

  保证人:马龙(65232219830101251X)

  保证人:马芳莲(642223199206192421)

  保证人:马建(652322197401102518)

  保证人:马汉真(652322198409062519)

  保证人:赵明霞(652123198604162529)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于2022年4月27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319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11日,马刚尚欠贷款本金48668.31元、利息257.81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徐银国(652322197309262578)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付欣艳(650105197508040020)

  借款人(保证人):马万新(652322196209302515)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马彦红(652322196607152524)

  借款人(保证人):马金保(652322197501082518)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冶小萍(652322197808042545)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于2021年3月11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2946、2947、29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11日,徐银国尚欠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404.5元;马万新尚欠贷款本金49631.12元、利息1261.37元;马金保尚欠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741.47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马海岩(652322198606062526)

  保证人:于龙(650121198111301311)

  借款人(保证人):冶强(652322198401162515)

  借款人(保证人):刘青(652322199303012518)

  借款人(保证人):马文龙(652322198311102519)

  借款人(保证人):邢志军(652322198612302514)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于2023年1月12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76、277、278、279、28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11日,马海岩尚欠贷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3528.07元;冶强尚欠贷款本金38937.69元、利息826.36元;刘青尚欠贷款本金44876.59元、利息905.31元;马文龙尚欠贷款本金44921.39元、利息1661.97元;邢志军尚欠贷款本金43911.89元、利息861.09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李伟:

  你于2012年4月2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21万元,期限20年,并用所购买的位于昌吉市乌伊路39区2丘55栋新加坡花园10-1-602室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2)昌州证经字第1324号]。截至2025年3月7日,你连续逾期87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7日)

  1.逾期本金:71324.39元;

  2.逾期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100840.42元;

  3.未偿还本金:175375.2元;

  4.2025年3月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5.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237007,联系人时维琪。如你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6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李冉冉:

  你于2013年5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15万元,期限10年,并用所购买的位于昌吉市41区2丘23栋1层1102室(养路段家属院)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昌州证经字第3049号]。截至2025年1月20日,你连续逾期35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已经到期,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1月20日)

  1.逾期本金:25642.62元;

  2.逾期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6504.64元;

  3.未偿还本金:25642.62元;

  4.2025年1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5.执行公证费:500元整。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1216,联系人时维琪。如你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6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温雪:

  你于2017年3月1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32.2万元,期限20年,并用所购买的位于昌吉市馨河湾11-2-2103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昌州证经字第1358号]。贷款银行称,你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已连续逾期6期,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21日):

  1.未偿还本金248192.78元;

  2.逾期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5239.53元;

  3.2025年3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1216,联系人王雪彤。若你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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