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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5年6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硕签订A:[二手]字[工]行[乌明]支行[2015]年[44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2495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0303.52元、利息人民币23261.0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6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杏、保证人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6001201910005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5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64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01508.84元、利息人民币51716.65元、罚息人民币2260.69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64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琳琪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艳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琳琪、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艳华签订6004201710010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38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5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708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16656.68元、利息人民币370948.14元、罚息人民币30266.38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4号
借款人(抵押人):依力牙斯·吾斯曼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孜宛纳木·达吾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6年5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依力牙斯·吾斯曼、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孜宛纳木·达吾提签订A:[二手]字[工]行[明德路]支行[2016]年[乌明二手房33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60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期限12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4874.84元、利息人民币3118.4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8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子俭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5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子俭签订6001201910021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0501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2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一手房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38508.26元、利息人民币14138.51元、罚息人民币215.29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1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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