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通知书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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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丰询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根据202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通过阿里资产竞价平台对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执行乌鲁木齐丰询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华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文、李景萍、赵明执行案号(2019)新01执48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债权资产竞拍,竞拍成功。

  2024年8月9日和2024年12月30日,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基准日由2023年12月30日变更为2024年11月30日,将债权转让金额由原85,000,000.00元,变更成合计人民币80,845,860.32元及对应保证权利转让给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为共同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2025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为(2019)新01执48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

  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现正式通知贵公司:

  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决定,将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对乌鲁木齐丰询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务:

  1.乌鲁木齐丰询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执行案号(2016)新01执567号,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213333元、执行费78613.33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产生的到期债务(实际计算日期以具体通知日期为准),合计人民币(叁仟柒佰零贰万伍佰伍拾柒元肆角叁分)37020557.43元(其中本金100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20585944.1元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6356000元、执行费78613.33元)

  2.乌鲁木齐丰询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执行案号(2016)新01执568号,借款本金12000000元。原利息1456000元,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6月19日还款500000元利息,现利息956000元、执行费80856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产生的到期债务(实际计算日期以具体通知日期为准),合计人民币(肆仟叁佰叁拾肆万玖仟陆佰伍拾陆元)43349656元(其中本金120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238936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7375200元、执行费80856元)。

  3.以上债务截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产生的到期债务(实际计算日期以具体通知日期为准)共计80370213.43元。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负有的乌鲁木齐丰询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到期债务80370213.43元。与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对乌鲁木齐丰询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合计为人民币(捌仟零捌拾肆万伍仟捌佰陆拾元叁角贰分)80,845,860.32元进行等额抵销。抵销金额为人民币80,845,860.32元,此抵销自本通知送达贵司时即时生效。

  特此通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利仁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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