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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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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

  秦天喜、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秦天喜(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609216813)、保证担保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星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了A:[一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0]年[228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792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301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40年10月27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31期、累计违约50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3271.02元、利息人民币36019.67元,本息合计319290.69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联系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拉·热扎克(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7701103378)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古丽皮也木·艾海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7805151928)

  借款人阿不拉·热扎克、共同借款人古丽皮也木·艾海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现因工商银行内部布局调整,已纳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管理)于2018年6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人一手房34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9日至2033年6月19日止,借款金额人民币55万元整,期限180个月,抵押人阿不拉·热扎克、古丽皮也木·艾海提自愿用二人共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跃进街桥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阳光和居2号底商住宅楼2单元2508室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16223号。借款人及抵押人阿不拉·热扎克、古丽皮也木·艾海提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阿不拉·热扎克、古丽皮也木·艾海提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阿不拉·热扎克、古丽皮也木·艾海提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属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L款的规定的违约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权益,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阿不拉·热扎克、共同借款人古丽皮也木·艾海提承担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阿不拉·热扎克、古丽皮也木·艾海提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至2025年3月13日,借款人阿不拉·热扎克、古丽皮也木·艾海提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借款本金433987.27元、利息53906.91元,共计人民币487894.1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联系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尔曼·买维郎(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702270031)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909194028)

  借款人阿尔曼·买维郎、共同借款人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现因工商银行内部布局调整已纳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管理)于2014年6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4人二手房598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9年6月19日止,借款金额人民币28万元整,期限180个月,抵押人阿尔曼·买维郎、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自愿用二人共有的位于乌市天山区延安路139号12栋1层3单元103室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18325号。借款人及抵押人阿尔曼·买维郎、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阿尔曼·买维郎、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阿尔曼·买维郎、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属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L款的规定的违约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权益,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阿尔曼·买维郎、共同借款人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承担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阿尔曼·买维郎、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至2025年3月5日,借款人阿尔曼·买维郎、苏比努尔·塔西买买提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借款本金176810.15元、利息43631.68元,共计人民币220441.8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联系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享·努尔兰(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1014033)

  借款人阿依享·努尔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4年8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4乌明二手房G29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5日至2039年8月25日止,借款金额人民币52万元整,期限300个月,抵押人阿依享·努尔兰自愿用位于乌市天山区鸿雁池北路85号青岛家园B区2栋3层3单元201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6788号。借款人及抵押人阿依享·努尔兰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阿依享·努尔兰发放贷款,但借款人阿依享·努尔兰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属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L款的规定的违约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权益,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阿依享·努尔兰承担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阿依享·努尔兰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至2025年3月6日,借款人阿依享·努尔兰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借款本金90899.47元、利息11770.25元,共计人民币102669.7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联系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吉林(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60720022X)

  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现因工商银行内部布局调整已纳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管理)于2013年9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3人房58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2日至2043年9月12日止,借款金额人民币84万元整,期限360个月,抵押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位于乌市天山区胜利路355号综合楼B座6层602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5171号。借款人及抵押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属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L款的规定的违约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权益,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至2025年3月6日,借款人古丽·吉林、保证人新疆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借款本金706764.73元、利息93801.60元,共计人民币800566.3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联系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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