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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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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核实通知
薛希刚、李海燕:
债务人、抵押人薛希刚(男,身份证号:652328198002081310)、李海燕(女,身份证号:62272219870614522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6]年[铁二手房00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7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薛希刚、李海燕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28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41149.73元、利息30149.34元,共计欠款271299.07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翟换成、杨列娟:
债务人、抵押人翟换成(男,身份证号:610321197802114813)、杨列娟(女,身份证号:61032119831006490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5]年[铁二手房00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3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翟换成、杨列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20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38447.18元、利息19167.12元,共计欠款257614.3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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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孟等平、吴凤霞:
债务人、抵押人孟等平(男,身份证号:622701199002283079)、吴凤霞(女,身份证号:41282819891006106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7]年[铁二手房229]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04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孟等平、吴凤霞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24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75291.74元、利息24968.83元,共计欠款300260.57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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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德祯、张玉平:
债务人、抵押人张德祯(男,身份证号:620321197106243015)、张玉平(女,身份证号:62032119730826302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了2018年铁二手房061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31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德祯、张玉平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19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72431.02元、利息19626.94元,共计欠款292057.96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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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刘飞:
债务人、抵押人刘飞(男,身份证号:41272119880626347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1年7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二手59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81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刘飞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16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00077.82元、利息27196.13元,共计欠款527273.95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海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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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朱婧、黄磊:
债务人、抵押人朱婧(女,身份证号:650104198706090748)、黄磊(男,身份证号:65010219830510009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6]年[铁二手房13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42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朱婧、黄磊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6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31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07721.34元、利息62080.97元,共计欠款569802.31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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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李艳僚、张洁:
债务人、抵押人李艳僚(男,身份证号:411324199005021130)、张洁(女,身份证号:41132519900826356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二手房119]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3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李艳僚、张洁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23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71978.62元、利息45163.21元,共计欠款517141.83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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