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8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叶尔江·艾布列江、热依扎·达吾列提拜
保证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头屯河区分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05000元,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3年1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2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3月5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3期且累计22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489857.52元,利息4815.37元,本息合计494672.89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工作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世平(公民身份号码:612623197906050317)
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10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新银房贷字第789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3521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5年3月4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贰佰零捌元壹角柒分(小写:174208.17元);利息人民币贰仟伍佰零捌元柒角贰分(小写:2508.72元),罚息人民币贰拾叁元壹角壹分(小写:23.11元),复利人民币贰拾壹元贰角玖分(小写:21.29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柒佰陆拾壹元贰角玖分(小写:176761.29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5年3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工作人员杨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磊、刘婷:
债务人、抵押人王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810070117)、刘婷(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30802032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2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3乌明个人网贷通贷0253《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9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磊、刘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3月2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5年3月27日,贷款违约6期累计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101028.63元,共计欠款本息1401028.63元,以及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热依汗古力·买买提:
债务人、抵押人热依汗古力·买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70109352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字[营业部]行[人民路]支行[2013]年[33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526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热依汗古力·买买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3月1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5日,贷款违约43期累计104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02321.74元,利息42889.36元,共计欠款245211.10元,以及自2025年3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亚莉:
借款人、抵押人马亚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80614192X)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9410033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2560896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27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24年9月30日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至2025年4月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60275.02元,合计本息人民币910275.0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4月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魏依婷:
债务人、抵押人魏依婷(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00113246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19]年[24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6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魏依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3月11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5日,贷款违约28期累计49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3015.88元,利息17536.13元,共计欠款160552.01元,以及自2025年3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丽(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402020928)
我行于2017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丽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790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起至2032年9月24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小写:8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丽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57903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 年5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刚(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7712311010)
抵押人:苗倞(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202101487)
我行于2018年5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刚,抵押人苗倞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915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6月12日起至2043年6月1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玖拾肆万元(小写:9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刘刚、抵押人刘刚、苗倞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刘刚、抵押人刘刚、苗倞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9151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 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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