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7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宋新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8502230717)
杨烨(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303181042)
保证人: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北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HYSP字03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80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43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5年2月26日已连续逾期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79752.01元、利息31042.44元、罚息987.52元,合计1211781.9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同一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209251974)
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20年4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01730220005399549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49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9.4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已连续逾期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53983.17元、利息6714.82元、罚息345.41元,合计261043.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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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谢丹(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900401024X)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4312321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7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5.8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逾期16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95661.22元、利息20712.81元、罚息1582.32元,合计417956.3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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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旋(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507021759)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6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219048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8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5.6万元,贷款期限30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26日已连续逾期12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19253.18元、利息12415.89元、罚息672.24元,合计332341.3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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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郑伍贵(男,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9002263516)
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753040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80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9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22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84261.48元、利息40733.95元、罚息3583.25元,合计528478.6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卢永文(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8008235731)
你与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811054158343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6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卢永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5年4月1日共欠本金698521.06元,利息8119.07元,罚息、复利合计79.3元,本息合计706719.43元,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4月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智国征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5981768813、0991-2322390 联系人:智国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民留(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601277035)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811054077640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7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孙民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截至2025年4月1日共欠本金560784.48元,利息5332.21元,罚息、复利合计57.21元,本息合计为566173.9元,并要求你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4月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卢静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87
联系人:卢静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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