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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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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7号
借款人(抵押人):钟滛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3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钟滛、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丽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910120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利率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7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3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32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02396.81元、利息人民币50023.54元、罚息人民币3676.16元(此利息、罚息截至日为2025年1月1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彭晓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61126212X
保证人:新疆万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原名称: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8201910000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753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69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至2025年3月31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39期,连续逾期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3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24834.36元、逾期利息15390.65元、逾期罚息370.8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740595.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温双权,男,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6811170016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31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1676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47000元,借款期限20年。截至2025年3月5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39期、连续逾期1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69488.56元、逾期利息19802.01元、逾期罚息1043.3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90333.9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卡依赛尔·买尼克,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709221333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21年7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11730220007538659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88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0.1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已连续逾期12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88468.59元、利息11583.83元、罚息555.04元,合计300607.4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小茜,男,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108282439
水思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9410110425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北路支行于2019年8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YG字21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54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4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2月26日已连续逾期10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08560.35元、利息13573.35元、罚息529.77元,合计422663.4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桑丽萍,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810170664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5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0302482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1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5.9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已连续逾期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15827.93元、利息6371.99元、罚息319.78元,合计222519.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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