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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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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家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07076819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洪贤慧,女,1986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8608063584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76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何家成、洪贤慧已连续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49941.17元、利息21645.76元、罚息2297.76元,本息合计473884.7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我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安华,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06240914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会艳,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810020544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219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安华、张会艳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14754.65元、利息15620.87元、罚息699.24元,本息合计431084.7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我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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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许多亮,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10111181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7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许多亮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7546.81元、利息2011.41元、罚息49.91元,本息合计189608.1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我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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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登辉,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608206095
保证人:王存业,男,1969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6902086019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8年8月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642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登辉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7095.98元、利息3598.79元、罚息65.99元,本息合计330760.7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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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菲菲,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51005242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974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菲菲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9187.23元、利息9304.57元、罚息471.98元,本息合计228963.7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我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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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毅,男,1978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780607381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06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毅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78071.65元、利息2686.17元、罚息68.3元,本息合计180826.1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我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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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小华,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51201382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07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小华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7494.12元、利息3798.33元、罚息100.35元,本息合计261392.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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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阳,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81009021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047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杨阳已连续2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34370.48元、利息18446.19元、罚息1768.21元,本息合计254584.8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我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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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哈斯耶提·尼亚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6211024
共同债务人:哈米提·依布拉音,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204403X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与哈斯耶提·尼亚孜、哈米提·依布拉音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300-156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有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8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最高贷款金额伍万元整。最高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在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内,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自支用之日最长为12个月,借款人在2022年4月11日支用贷款伍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23年4月10日到期。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8月6日,哈斯耶提·尼亚孜尚欠贷款人本金49598.00元、利息7729.86元,本息合计:57827.8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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