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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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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路小红、李金胜、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路小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404061446)、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金胜(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708126635)、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4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44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10808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39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4月19日至2047年4月19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累计违约1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511606.37元、利息1679.8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3286.2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 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英、徐新军、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马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411081526)、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徐新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006301912)、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0年11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193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206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656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5日至2044年11月5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累计违约22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596289.35元、利息1761.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98051.31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潘超、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潘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412021315)、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7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77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72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52年7月1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累计违约19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487072.65元、利息1483.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88556.3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 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彭琼花、韩明昌、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彭琼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101112845)、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韩明昌(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5208061612)、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4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38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9617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82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4月2日至2044年4月2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累计违约2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534627.57元、利息1629.1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6256.68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托兰拜克·加尼拜克、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托兰拜克·加尼拜克(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3200105100839)、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4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43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10493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27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4月15日至2052年4月15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累计违约15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506870.31元、利息1636.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8507.29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淑勤、彭光明、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淑勤(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5610270322)、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彭光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5408210334)、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12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93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1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8日至2030年12月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累计违约23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304338.40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乐(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920814091X)

  担保人:新疆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5年7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乐,担保人:新疆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751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期限为2015年7月22日起至2035年7月2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肆捌仟元整(34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5年7月12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187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乐,担保人新疆新疆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2751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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