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9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达吾提(身份证号码:65290119780401226X)
我行于2023年7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达吾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8103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至2048年7月1日,贷款金额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0月9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1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达吾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达吾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8103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4月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吐尔荪·阿布都克日木(身份证号码:653101199311175657)
我行于2023年4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吐尔荪·阿布都克日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5953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4月25日至2053年4月1日,贷款金额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吐尔荪·阿布都克日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吐尔荪·阿布都克日木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5953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4月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云(身份证号码:652302199106051555)
我行于2023年4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云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5775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4月28日至2043年4月1日,贷款金额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9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云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5775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36号
借款人(抵押人):孟祥斌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孟祥斌签订了编号为6011201710022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375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56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86092.89元、利息人民币13275.18元、罚息人民币322.05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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