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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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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06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彩琴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彩琴、保证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0100280130301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经字第01770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0年11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0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1835.18元、利息1851元、罚息人民币35.9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热合曼·赛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9199105040515)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热合曼·赛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9199105040515)、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5500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2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93789.55元、利息6430.74元、罚息332.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0552.63元(大写:贰拾万零伍佰伍拾贰元陆角叁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季大平(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08034964)

  债务人、抵押人:宋泽全(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102124938)

  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季大平(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08034964)、宋泽全(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102124938)、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星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20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646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2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66664.03元、利息25514.27元、罚息3603.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5782.2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治广(借款人、债务人):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7Q221038853651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78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截至2025年2月6日,你仍欠本金人民币66421.82元、利息2882.33元、罚息7423.28元,合计76727.43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5年2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翟祺龙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5年4月2日签发了(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677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翟祺龙(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411111014);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350000元整、利息3990元[计算过程:(350000元×0.3%)/30×114天=399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3月19日];综合费用19950元[计算过程:(350000元×1.5%)/30×114天=1995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3月19日];公证费56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11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375600元整。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5%÷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张莉英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5年4月2日签发了(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375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张莉英(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603110922),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利息2100元[利息计算过程:(250000元×0.3%)÷30天×84天=21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3月11日]综合费用10500[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50000元×1.5%)÷30天×84天=105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3月11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11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64200元整。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5%÷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37号

  借款人(抵押人):雷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雷阳、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6100526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576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6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78919.71元、利息19330.07元、罚息396.1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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