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小岩(女,1977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6062545)
保证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63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小岩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62323.45元、利息34392.44元、罚息831.00元、复利1169.23元,本息合计798716.1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辉(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21006035X)
保证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07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辉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70896.86元、利息42387.53元、罚息941.05元、复利1764.99元,本息合计815990.4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兴辉(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211082117)
抵押物共有人:殷彩芸,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407181520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364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孙兴辉、殷彩芸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剩余贷款本金 356856.02元、利息7332.13 元、罚息230.76元、复利103.39元,本息合计364522.3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关宏新(男,1975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50609577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段红玉(女,1979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7906050029)
保证人:新疆瑞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789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关宏新、段红玉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53030.03元、利息24136.13 元、罚息886.68元、复利990.36元,本息合计479043.2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于亚辉(女,1975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19750907642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左纯礼(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906104810)
你们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42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于亚辉、左纯礼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45790.95元、利息 11296.89元、罚息51.65元、复利55.87元,本息合计1057195.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贾萍(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7412053225)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645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贾萍已连续2期、累计5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48020.75元、利息1740.62元、罚息13.39元、复利3.27元,本息合计349778.0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军海(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802290815)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0703220126163054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007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5年2月6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0914.09元,利息人民币355.14元,罚息2515.29元,合计人民币23784.52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5年2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杨琦(男,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309293012)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薇(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204051929)
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102015130049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1190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5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3月5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35期,连续逾期2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2623.93元,逾期利息15763.26元,逾期罚息1811.31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6019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纠纷化解率提升36%,这个乡是怎么做到的?
- 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丨博湖县:全力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民解忧
- 其实没那么难丨再也不用“跑断腿” 综治中心到底有多方便?
- 新疆在京举办有关国家驻华使节交流会
-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丨激活民企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