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7
A+ | a(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
侯小丽、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侯小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7904300887)、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53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56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侯小丽、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累计24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49104.72元,利息23310.66元,共计欠款272415.38元,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丽娜、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丽娜(女,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10140021)、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9]年[铁一手房54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9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丽娜、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累计19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60611.66元,利息80053.62元,共计欠款1140665.28元,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钊、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212040013)、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38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5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累计32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74257.34元,利息41938.09元,共计欠款316195.43元,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袁仕冬、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袁仕冬(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612276814)、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71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8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袁仕冬、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累计20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58018.4元,利息20641.09元,共计欠款278659.49元,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95544750,住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附5号5栋2层C段1
保证人:王琦(女,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906186642)
保证人:刘泳明(女,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303085348)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130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130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19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仟玖佰捌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仍未偿还完毕以上借款本息,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1月2日,欠款本金17849993元,利息194772.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044765.77元,2025年1月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布都热合曼·亚森: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4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24]年[106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761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3月15日,你已连续7期/累计10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金额为: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496973.54元,利息10737.14元,本息合计507710.68元。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期未向本处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视为你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公证员:吴玉莲
联系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艾尔肯·吐尼亚孜就推动重点工作开展调研 聚焦高质量发展想在前冲在前干在前
-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闭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任免名单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深入调研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务服务工作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会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