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债务通知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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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翟祺龙(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411111014)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顾益玮与(出典人、抵押人)翟祺龙于2024年8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4082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翟祺龙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整,期限自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11月24日止,利率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翟祺龙名下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恰尔巴格街2100号中泰雅居住宅小区1号+2号底商住宅楼4单元26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178756号]的房地产。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436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翟祺龙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人翟祺龙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5年3月19日,出典人、抵押人翟祺龙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利息3990元(利息计算方式:(350000元×0.3%)/30天×114天=399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3月19日);综合费用 :19950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350000元×1.5%)/30天×114天=1995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3月19日),合计人民币 :37394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13325582356 徐新红;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晔(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9250518)

  债务人、抵押人张晔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80000931的《个人贷款合同》、编号为146180000931的《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115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185219.99元,利息21660.74元,罚息1050.59元,复息2083.62元,合计210014.94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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