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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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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郑伍贵(男,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9002263516)

  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753040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80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9万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49年12月3日。债务人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22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84261.48元、利息40733.95元、罚息3583.25元,合计628478.6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帕提曼·哈力木拉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001242689)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5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8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5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应偿付贷款本金430268.63元、利息及罚息7628.8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37897.4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潘炳武(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1198404050530)

  抵押物共有人:朱田田(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006283340)

  保证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02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3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6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应偿付贷款本金848319.96元、利息及罚息18107.6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66427.6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潘志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206201437)

  保证人:新疆金科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47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7.5万元,期限为21年。债务人自2024年6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应偿付贷款本金698804.95元、利息及罚息14678.86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13483.8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汪彩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709230725)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彭兴利(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8305067837)

  保证人:乌鲁木齐市金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78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5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4年3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应偿付贷款本金451824.00元、利息及罚息14090.1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65914.1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00912181X)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帆(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209270721)

  保证人: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12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3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4年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应偿付贷款本金957548.68元、利息及罚息32475.7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990024.3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俞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1197608030019)

  保证人:乌鲁木齐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2月2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2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3.3万元,期限为22年。债务人自2024年3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1月17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1月17日,债务人应偿付贷款本金420762.26元、利息及罚息12780.1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33542.3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1月18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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