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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4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迪里夏提·沙地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9105152738)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3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2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4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77680.38元、利息及罚息16965.37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694645.7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范旻轩(男,公民身份号码:622126199712011216)
共同借款人:范泽群(男,公民身份号码:62212619600424121X)
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4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20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2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125916.81元、利息及罚息32360.37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158277.1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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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依布拉音(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6506150053)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沙拉买提·买斯地克(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7007231526)
保证人:新疆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21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8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4年7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95530.46元、利息及罚息9968.2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05498.6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高思奇(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003120445)
保证人:乌鲁木齐市金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1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5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5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57445.99元、利息及罚息12048.1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69494.10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芳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40619152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805083510)
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4月1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7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0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3年4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66668.78元、利息及罚息26861.9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093530.7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3151014)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512202545)
保证人:乌鲁木齐市金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28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9.9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8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24年11月4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1月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46440.20元、利息及罚息6876.43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53316.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4年11月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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