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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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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王康、张玉双、刘小铁:

  借款人王康(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6200211033470)、抵押人张玉双(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103242343)、刘小铁(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001203494)于2023年8月11日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ZZ20230811321494的《个人借款合同》、DBHT20230811091774号《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97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已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5年1月24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利息人民币38559.84元(大写叁万捌仟伍佰伍拾玖元捌角肆分),本息合计人民币738559.84元(大写柒拾叁万捌仟伍佰伍拾玖元捌角肆分)。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5年1月2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0991-66134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徐跃明、崔慧娟、新疆和润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借款人徐跃明(男,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210030998)、共同债务人崔慧娟(女,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401030245)、抵押人新疆和润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ZZ20230627218476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DBHT20230627062491号《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736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已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5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利息人民币217952.5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玖佰伍拾贰元伍角),本息合计人民币3717952.5元(大写叁佰柒拾壹万柒仟玖佰伍拾贰元伍角)。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5年2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0991-66134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瞿万梅:

  借款人瞿万梅(女,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08139228)于2023年12月27日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ZZ20231227124186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借款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417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已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5年1月24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利息人民币2008.77元(大写贰仟零捌元柒角柒分),本息合计人民币102008.77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零捌元柒角柒分)。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5年1月2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0991-66134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102字第004号

  借款人:乌鲁木齐瑞安泰工贸有限公司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乌鲁木齐瑞安泰工贸有限公司、李德福、新疆宏晟肠衣制造有限公司、李泽旭

  我行与借款人乌鲁木齐瑞安泰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乌鲁木齐瑞安泰工贸有限公司、李德福、新疆宏晟肠衣制造有限公司、李泽旭于2022年12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221229504786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SUBC202212291735821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该贷款于2025年12月28日到期。

  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我行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3月4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4990000.00元,利息2694400.99元,本息合计47684400.99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3月20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 3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陆全民

  联系电话:1555933960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102字第005号

  借款人: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泽旭

  我行与借款人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泽旭于2023年2月7日签订编号为MCON202302075234604的《社团借款合同》,编号为SUBC202302071795672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叁仟柒佰玖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该贷款于2026年2月6日到期。

  根据《社团借款合同》的约定,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我行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3月4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7990000.00元,利息7453920.47元,本息合计145443920.47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3月20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 3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陆全民

  联系电话:1555933960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102字第003号

  借款人: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质押人):李泽旭、刘宝伟、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债务人(保证人、质押人)李泽旭、刘宝伟、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HTZZ20230816332348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DBHT20230816094466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该贷款于2026年8月15日到期。

  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我行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3月4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利息1646666.6元,本息合计30146666.6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3月20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 3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陆全民

  联系电话:1555933960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静珊(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107020027)

  保证人:新疆恒安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1月1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83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4.4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4年5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57445.99元、利息及罚息12048.1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69494.10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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