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消费维权各有奇招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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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无小事,自古以来,人们就很重视消费权益的保护。在古代,不少官员善于从小事入手,将消费者与商家的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商品经济就已颇具规模。《周礼·地官》记载,当时各诸侯国纷纷设立了负责管理市场的市师、市吏、市正等职位。

  到了汉代,主管市场的有市吏、市长、市令、市丞、市啬夫、市掾、军市令、市正等职位,负责管理市场经营活动,管理商贾、工匠等的市籍,征收市税等。当时,朝廷不仅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对各级市吏的职责规定十分明确,如有违反要受到惩处。

  在《东观汉记·闵贡传》中就记载了一个市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例子:闵贡家贫且疾病缠身,买不起肉,每天只能买一小块肝吃,可是卖肉的屠夫嫌钱少,不愿意卖给他。安邑县令得知此事后,没有因为事小而不为,立即批示让市吏调解处理,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这件小事,说明安邑县设有市吏来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吏会大胆管理,充当调解员。

  关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早在汉代就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所谓脯肉,是古时用牛肉、鹿肉等鲜肉晾晒后制成的肉类食品,类似现在的腊肉。在保鲜技术不发达的古代,脯肉很受欢迎。这条汉朝的律令就是说,供大家食用的肉类产品,如果变质了,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必须全部烧毁。如果应该烧毁却不烧毁,那么主管者就要受到跟盗窃一样的处分。

  唐朝更加重视肉类的食品安全,销售者如果被发现卖问题肉类,最高可判死刑。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地方任职时,就曾审判过这样的食物中毒案件。一个叫景的旅客在投宿旅店吃饭,因食用的脯肉有毒身亡。饭店老板因此被景的同乡起诉,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而老板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因为那些脯肉不是他自己制作的,而是从别处购买的。白居易接到报案后,经过认真审理,依据《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饭店老板不知情没有责任,追溯脯肉源头,将脯肉卖给饭店的人依法进行了严惩。

  宋朝人对注水肉深恶痛绝,《宋刑统·杂律》明文规定,销售者在畜肉里注水,要被“杖六十”,如果被惩罚了依然不改,再判一年徒刑。明朝对畜肉注水的处罚跟前朝相似,只是在力度方面多了二十杖。

  对于欺行霸市、欺客宰客的行为,清代在京城设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五城兵马司,负责整个京城(紫禁城以外)的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缉拿囚犯等事宜。康熙年间被誉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任罗城知县时曾巧断月饼纠纷。

  于成龙在罗城县任知县时,东街的钱氏虽年逾花甲,却颇通商事。这天已是八月十四,第二天便是中秋节了,她去月中桂糕点铺买月饼。月中桂的月饼在当地很有名气,中秋前夕,买卖十分兴隆。

  钱氏买了六十个月饼,每个五文共计三百文。不想忙乱中,双方发生争执,钱氏说已经付款,店中伙计却说没有付款。闹得不可开交,竟至扭打揪扯。这时恰好于成龙路过此地,双方拦住轿子喊冤。于成龙听了双方的供说,真是公说公理,婆说婆理,就是旁人也是各执一词。

  于成龙经过思考后,当场判旁观者每人出一文钱,代付店主,解决了这个难题,并判道:“本县审得钱氏与月中桂茶食店店伙孙小弟互扭一案,一谓早已付价,一谓尚未收到,各执一说,未能相降。询诸旁人,亦多异词。本县细核双方情节,钱氏年已六旬,貌尚诚实;店伙孙小弟在店服务,已有八年,则其人自必诚实可靠。查核情节,双方似均无误。而此三百文,必由钱氏缴上,放在柜上,而他人乘人多事忙,双方不及觉察,而被窃取之耳。故在钱氏则确已缴出,而在孙小弟则确未收进。本县今为尔等判:使钱氏再出三百文,则钱氏未免太冤;使月中桂认收三百文,则月中桂亦必以人人效尤为虑,而不肯受屈。本县观察在此店中购物者,计有三百人以上,何不人人为鲁仲连,出而一解此纷乎。每名一文,一鼓而三百文之数可足。在出钱者不过以一文之微,当必无甚吝惜,而双方争端,自可平息。为计之善,莫善于此。平讼听狱,本县之职。排忧解纷,亦贤者之责也。此判。”

  这种众筹帮当事人摆脱困境的办法虽显无奈,但在当时技术落后、无法还原现场的情况下,也算是高明之举。 据《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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