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严刚、李飞:
借款人(抵押人)严刚(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511074917)、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70615262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于园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2]年[45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617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2年5月3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59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31日至2027年5月3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29期、累计违约34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月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5431.05元、利息人民币12754.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8185.5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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