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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A+ | a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21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洪健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李玉霞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洪健、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李玉霞、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12201386876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12月19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壹万肆仟捌佰伍拾柒元陆角壹分(小写914857.61元)、利息陆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捌角叁分(小写64650.83元),本息合计玖拾柒万玖仟伍佰零捌元肆角肆分(小写979508.44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07号
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6200965728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6月19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玖佰捌拾叁元整(小写131983元)、利息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元陆角肆分(小写17560.64元),本息合计壹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叁元陆角肆分(小写149543.64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08号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6200965187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6月19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叁佰壹拾捌元贰角捌分(小写117318.28元)、利息壹万伍仟陆佰零玖元肆角捌分(小写15609.48元),本息合计壹拾叁万贰仟玖佰贰拾柒元柒角陆分(小写132927.76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09号
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6200965081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6月19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叁角陆分(小写139315.36元)、利息壹万捌仟伍佰叁拾陆元贰角整(小写18536.20元),本息合计壹拾伍万柒仟捌佰伍拾壹元伍角陆分(小写157851.56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10号
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6200965187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按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6月19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叁佰壹拾捌元贰角捌分(小写117318.28元)、利息壹万伍仟陆佰零玖元肆角捌分(小写15609.48元),本息合计壹拾叁万贰仟玖佰贰拾柒元柒角陆分(小写132927.76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0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振华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振华、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812260355787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8年12月25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捌拾壹万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捌角陆分(小写819899.86元)、利息壹拾壹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柒角捌分(小写115736.78元),本息合计玖拾叁万伍仟陆佰叁拾陆元陆角肆分(小写935636.64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18号借款人(抵押人):孙佩国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涂慧杰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孙佩国、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涂慧杰、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809140022692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肆拾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8年9月13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叁佰零陆元壹角玖分(小写298306.19元)、利息叁万柒仟陆佰伍拾玖元陆角叁分(小写37659.63元),本息合计叁拾叁万伍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贰分(小写335965.82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笔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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