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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兴,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61112083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支行于2015年7月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证经字第894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兴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59928.62元,利息5670.70元,罚息160.82元,本息合计465760.1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程文姝,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41208132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证经字第951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程文姝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月2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58369.41元,利息49822.77元,罚息3748.41元,本息合计1111940.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11号
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顾本相、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孙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6200965200 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按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6月19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捌万零陆佰伍拾陆元贰角贰分(小写80656.22元),利息壹万零柒佰叁拾壹元伍角整(小写10731.50元),本息合计玖万壹仟叁佰捌拾柒元柒角贰分(小写91387.72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12号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廖穗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廖穗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4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3240722938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按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3月23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零贰拾肆元陆角叁分(小写316024.63元),利息贰万叁仟壹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23129.79元),本息合计叁拾叁万玖仟壹佰伍拾肆元肆角贰分(小写339154.42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1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廖穗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廖穗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3290757750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 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按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3月28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 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万肆仟零捌拾陆元肆角壹分(小写94086.41元),利息陆仟陆佰零贰元柒角玖分(小写6602.79元),本息合计壹拾万零陆佰捌拾玖元贰角整(小写100689.20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1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廖穗文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廖穗文、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 MCON201903240722951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按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9年3月23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 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零玖拾玖元肆角陆分(小写122099.46元),利息陆仟陆佰玖拾肆元玖角陆分(小写6694.96元),本息合计壹拾贰万捌仟柒佰玖拾肆元肆角贰分(小写128794.42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编号:2025乌农商8010400字第017号
借款人(抵押人):孙佩国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涂慧杰
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孙佩国、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涂慧杰、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 MCON201809140022878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肆拾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每月按月结息,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该贷款于2028年9月13日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行已连续多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 合同》中第十六条(2)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 款合同》中第16.2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零肆佰陆拾元壹角伍分(小写270460.15元),利息叁万叁仟玖佰贰拾壹元肆角肆分(小写33921.44元),本息合计叁拾万肆仟叁佰捌拾壹元伍角玖分(小写304381.59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借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瞿瑞琪
联系电话:15160921752
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路支行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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