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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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朋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3年1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朋签署了编号为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2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01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5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7379.15元、利息21163.0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肖汉均(男,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6812260755)

  你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7月24日签订了2024年借字第030402号的《个人借款合同》、2024年保字第030402号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79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抵押人肖汉均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2月21日,欠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0331.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10331.9元,2025年2月2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及抵押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及抵押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永梅:

  债务人、抵押人王永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519820101004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9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8]年[45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85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永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6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2日,债务人累计34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176066.53元、利息30444.41元,共计欠款206510.94元,以及自2025年1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邵天学(公民身份号码码:652323198809161715)

  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邵天学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830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38年1月7日,贷款金额叁拾叁万柒仟元整(337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5月11日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邵天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邵天学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7006830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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