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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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童翀,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701052034

  被执行人(抵押人):童吉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5406127918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人)童翀、被执行人(抵押人)童吉波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ZZ20231227119669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DBHT20231227027946《最高额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共同签订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52号。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童翀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400万元(循环使用),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因被执行人(借款人)童翀已连续6期无法按时清偿贷款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7日发出编号为2025乌农商字第202500217号《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该笔贷款于2025年2月17日提前到期,并向被执行人各方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称,截至2025年2月16日,被执行人(借款人)童翀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合计人民币154503.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54503.79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发出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邮寄送达为5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

  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2月16日。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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