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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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赵文涛:

  债务人、抵押人赵文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12143515)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行[米东]支行[2015]年[25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636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赵文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6期,累计1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0540.64元、利息2833.28元,共计欠款143373.92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宋志萍:

  债务人、抵押人宋志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80913442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8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行[米东]支行[2018]年[0681]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89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宋志萍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6期,累计22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36703.38元、利息7785.8元,共计欠款344489.18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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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董向丽:

  债务人、抵押人董向丽(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10204735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支行)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住房]字[乌鲁木齐]行[石化]支行[2010]年[68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3589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董向丽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9期,累计4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60068.44元、利息4345.26元,共计欠款164413.7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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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李成海、辛明月:

  债务人、抵押人李成海(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9254011)、辛明月(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0405402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住房]字[乌鲁木齐]行[米东]支行[2012]年[022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67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李成海、辛明月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7期,累计1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98919.39元、利息12856.07元,共计欠款211775.46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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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苏晓君、苏万锁、付小丽:

  债务人、抵押人苏晓君(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403120036)、共同借款人苏万锁(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5006273019)、付小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520505302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支行)于2010年9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住房]字[乌鲁木齐]行[石化]支行[2010]年[455]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2702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苏晓君、苏万锁、付小丽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3期,累计43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81240.61元、利息13303.34元,共计欠款194543.95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田巍:

  债务人、抵押人田巍(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930051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3]年[1019]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263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田巍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35期,累计2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9347.27元、利息20949.19元,共计欠款130296.46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韩小龙:

  债务人、抵押人韩小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7092514)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支行)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住房]字[乌鲁木齐]行[石化]支行[2011]年[33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417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韩小龙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0期,累计18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7605.22元、利息3299.4元,共计欠款90904.62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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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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