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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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刘峰鲜:

  债务人、抵押人刘峰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621113022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4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253]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8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刘峰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6期,累计4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69856.74元、利息115975.56元,共计欠款985832.3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李东方、马慧莉:

  债务人、抵押人李东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8303121837)、马慧莉(女,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20112132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6]年[052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511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李东方、马慧莉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5期,累计55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6813.57元、利息32133.52元,共计欠款318947.09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帕提古丽·达伍提、麦麦提敏·伊德日斯:

  债务人、抵押人帕提古丽·达伍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7504043127)、麦麦提敏·伊德日斯(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651012311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6]年[0458]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32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帕提古丽·达伍提、麦麦提敏·伊德日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4期,累计5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09474.14元、利息23214.06元,共计欠款232688.2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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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苏飞龙、苏文兴、马三女:

  债务人、抵押人苏飞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305081419)、共同借款人苏文兴(男,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6905301418)、马三女(女,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10110146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7]年[0297]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032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苏飞龙、苏文兴、马三女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1期,累计2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16214.01元、利息17006.44元,共计欠款233220.45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喜、马瑛:

  债务人、抵押人王喜(男,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8611020953)、马瑛(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90415002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054]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2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喜、马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6期,累计5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4227.41元、利息10557.74元,共计欠款94785.15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金洁:

  债务人、抵押人金洁(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909021484)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113]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1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金洁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9期,累计2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93241.47元、利息24738.2元,共计欠款317979.67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黄伟、刘晓燕:

  债务人、抵押人黄伟(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609162514)、刘晓燕(女,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61113286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19]年[455]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证经字第169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黄伟、刘晓燕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6期,累计2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55472.25元、利息29730.21元,共计欠款285202.46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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