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5
A+ | a核债通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龚培平,男,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50929815X
被执行人(借款人):刘亚非,女,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002209043
被执行人(借款人):代国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902103015
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徐霄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107123244
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龚培平、刘亚非、代国平及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徐霄燕以及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HTZZ20230725278600的《个人联保借款合同》、编号为DBHT20230725079578的《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订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700号。根据合同、承诺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借款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金共计550万元(其中龚培平向贷款人借款150万元,刘亚非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代国平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它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人对其本身的贷款和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到2025年2月9日,被执行人各方欠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借款人)龚培平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326415.52元、利息75563.94元,本息合计1401979.46元。
2.被执行人(借款人)刘亚非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115226.45元,本息合计2115226.45元。
3.被执行人(借款人)代国平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115226.81元,本息合计2115226.81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发出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邮寄送达为5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2月9日。自2025年2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业务三部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828190、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5日
核债通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朱高磊,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609046579
被执行人(借款人):畅亚茜,女,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9002162566
被执行人(借款人):张献伟,男,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509161036
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陈小利,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602166527
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朱磊,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802159013
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朱志芹,女,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707291042
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朱高磊、畅亚茜、张献伟及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陈小利、朱磊、朱志芹以及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HTZZ20230719266118的《个人联保借款合同》、编号为HTZZ20230719266118的《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订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386号。根据合同、承诺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借款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金共计760万元(其中朱高磊向贷款人借款270万元,畅亚茜向贷款人借款270万元,张献伟向贷款人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它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人对其本身的贷款和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到2025年2月9日,被执行人各方欠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借款人)朱高磊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699468.61元、利息156368.74元,本息合计2855837.35元。
2.被执行人(借款人)畅亚茜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699417.20元、利息156365.76元,本息合计2855782.96元。
3.被执行人(借款人)张献伟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199564.36元、利息127414.05元,本息合计2326978.41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发出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邮寄送达为5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2月9日。自2025年2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业务三部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828190、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5日
核债通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张建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307111911
被执行人(借款人):张文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812010619
被执行人(借款人):孙君玲,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102076327
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王秀玲,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408180867
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陈美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609090668
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陈书飞,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201146319
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张建军、张文超、孙君玲及被执行人(共同债务人)王秀玲、陈美霞、陈书飞以及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HTZZ20230728289800的《个人联保借款合同》、编号为HTZZ20230728289800-1的《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订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05号。根据合同、承诺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借款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金共计500万元(其中张建军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张文超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孙君玲向贷款人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它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人对其本身的贷款和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到2025年2月9日,被执行人各方欠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借款人)张建军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114587.42元,本息合计2114587.42元。
2.被执行人(借款人)张文超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9.97元、利息114536.86元,本息合计2114536.83元。
3.被执行人(借款人)孙君玲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52055.19元、利息53342.53元,本息合计1005397.72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发出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邮寄送达为5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2月9日。自2025年2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业务三部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828190、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5日
核债通知
杨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杨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403201254)、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湘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的负责人李纪敏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A【借】字【工】行【北京南路】支行【2015】年【07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回购协议》,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454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2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35年4月22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51期、累计违约55期,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月20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1465.37元、利息67094.91元,本息合计298560.28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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