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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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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热沙来提·艾尔肯(女,650102198604184521)、阿不拉江·买买提(男,650102198706174535):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1903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热沙来提·艾尔肯,抵押人阿不拉江·买买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0.00元(陆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5年,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5年10月2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3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203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0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01822.03元(叁拾万壹仟捌佰贰拾贰元零叁分)、利息13825.09元(壹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零玖分),本息合计315647.12元(叁拾壹万伍仟陆佰肆拾柒元壹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0月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杨佳悦(女,650103199309180043)、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8000065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杨佳悦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00元(叁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38年1月3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101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0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47574.63元(贰拾肆万柒仟伍佰柒拾肆元陆角叁分)、利息3539.68元(叁仟伍佰叁拾玖元陆角捌分),本息合计251114.31元(贰拾伍万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叁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0月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赞梅(女,62212519771115002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11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369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7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赞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40年11月24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277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0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0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30160.93元(贰拾叁万零壹佰陆拾元玖角叁分)、利息7916.49元(柒仟玖佰壹拾陆元肆角玖分),本息合计238077.42元(贰拾叁万捌仟零柒拾柒元肆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凯尤木·麦合木提(男,65312219840910423X):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3707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2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凯尤木·麦合木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5000.00元(叁拾捌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40年12月13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179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0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48414.93元(叁拾肆万捌仟肆佰壹拾肆元玖角叁分)、利息4982.55元(肆仟玖佰捌拾贰元伍角伍分),本息合计353397.48元(叁拾伍万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肆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0月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依加马丽·阿巴(女,6512319930903114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1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0476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加马丽·阿巴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5000.00元(伍拾捌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51年2月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184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0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56720.39元(伍拾伍万陆仟柒佰贰拾元叁角玖分)、利息14128.22元(壹万肆仟壹佰贰拾捌元贰角贰分),本息合计570848.61元(伍拾柒万零捌佰肆拾捌元陆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0月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马刚(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9225618)

  保证人: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刚(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9225618)及保证人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00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乌七支行)农银个房借字(754)第20001342的《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0)新乌证内字第40247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借款本金41521.60元、利息1901.07元(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人民币43422.67元(大写:肆万叁仟肆佰贰拾贰元陆角柒分)。

  现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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