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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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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5号
借款人(抵押人):钟紫嶶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庞锡培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钟紫嶶、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庞锡培、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007201610235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55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8604.06元、利息5646.42元、罚息93.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8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8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8号
借款人(抵押人):朱焕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焕华、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007201410028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03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4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1518.39元、利息6129.54元、罚息193.4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8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8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桑木卡·考根塞干(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306451X)
抵押物共有人:米娜古丽·热斯拜(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27199109082923)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2年4月28日与借款人桑木卡·考根塞干、抵押人桑木卡·考根塞干及其配偶米娜古丽·热斯拜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344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3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372514.52元、利息4770.7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807010823)
抵押物共有人:马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7607034112)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与借款人李莉、抵押人李莉及其配偶马辉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690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238091.56元、利息4273.7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来提·哈力克(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111170710)
抵押物共有人:古丽·玉山(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912031480)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11月11日与借款人阿布来提·哈力克、抵押人阿布来提·哈力克及其配偶古丽·玉山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1107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壹拾伍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20016.84元、利息1704.9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索金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811065013)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1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索金山,保证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米证字第001995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81811.08元、利息1765.4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乔亚雄(男,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808054016)
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忠)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8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乔亚雄,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米证字第016624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68881.88元、利息2308.1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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