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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8
A+ | a债务核实通知
王守伟:
债务人、抵押人王守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40624481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2】年【0131】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90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守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9月16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9月24日,贷款逾期57期累计93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1472.21元、利息53897.12元,共计欠款225369.33元,以及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古孜努尔·艾山江:
债务人、抵押人古孜努尔·艾山江(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1019304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5】年【025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47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古孜努尔·艾山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9月16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9月24日,贷款逾期65期累计10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8934.08元、利息65132.47元,共计欠款214066.55元,以及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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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艾力·艾尼玩:
债务人、抵押人艾力·艾尼玩(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70203133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4】年【0059】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2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力·艾尼玩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1月20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9月24日,贷款逾期51期累计119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37641.15元、利息89551.34元,共计欠款427192.49元,以及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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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杨贵兰:
债务人、抵押人杨贵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40810320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6】年【077】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07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杨贵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9月16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9月24日,贷款逾期56期累计80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24056.85元、利息63938.44元,共计欠款287995.29元,以及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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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肉孜·卡得尔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吾尔娅提古丽·买合木提
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20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917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9月24日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4期且累计逾期87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125718.79元、利息15407.74元,本息合计141126.5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共同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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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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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璐、李光洲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55000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68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9月24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9期且累计逾期5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22615.94元、利息9572.59元,本息合计232188.5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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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2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青山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秀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青山、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秀梅签订了编号601020161006431313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05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3334.39元;利息人民币4994.58元、罚息人民币126.2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8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8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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