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称收入减少 要求降低抚养费 法院这样判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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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玛迪娜 尹雪芹
2022年3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居民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小王(未成年人)由孙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小王年满18周岁。
2022年9月,王某将小王诉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称自己失去稳定工作,收入减少,无法继续承担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要求法院根据其每月实际收入、小王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将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400元。
庭审中,孙某称,小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每年都要去北京复查,医疗费和往返路费较高。且随着小王长大,其教育投资和衣食住行等花销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同意王某降低生活费。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就业创业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试图证明其每月收入仅为3000元。
法院查明,王某租住的房屋租金为每月1800元,其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向所在单位提交辞呈。
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对离婚后的收入情况应当有所预期,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判断,他认可每月4000元抚养费,足以表明其自愿承担因此带来的经济负担。而且,抚养费是小王生活的物质基础,应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王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塔城地区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情况等客观原因严重降低,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待父或母负担能力恢复后,子女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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