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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6号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宏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群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16日与借款人刘宏良、共同还款人王群英签订了编号60122021100004121202号《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人刘宏良签订了编号6000202190000003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共有人王群英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与抵押人王群英签订了编号60002021900000035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共有人刘宏良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65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期限3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04008.6元;利息人民币172894.6元;罚息人民币6099.66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3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伟、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32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57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3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0512.73元;利息人民币1683.02元、罚息人民币17.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1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7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继萍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姚军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继萍、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姚军、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363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62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9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421.74元;利息人民币974.68元、罚息人民币100.2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5号
借款人(抵押人):闫家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闫家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61003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22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5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7677.22元;利息人民币5356.05元、罚息人民币105.4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2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8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晓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晓娟、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40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999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5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7023.72元;利息人民币2475.49元、罚息人民币19.5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1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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