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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6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晓斌(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209182514)
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朝晖
债务人、抵押人王晓斌及保证人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5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6903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7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晓斌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6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384376.63元、利息4164.7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8541.3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6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席杰(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512120515)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闫女(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9006300024)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122019100009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4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3万元,借款期限25年。债务人自2023年8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6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21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11期,逾期天数311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6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9829.20元、逾期利息12739.81元、逾期罚息525.0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13094.0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以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6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殷德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410010023)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骆俊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409110019)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37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726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5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4年2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6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31期未按时还款,连续逾期4期,逾期天数98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6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3163.72元,逾期利息473.04元,逾期罚息8.4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3645.2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以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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