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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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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6版)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朱德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411150616)

  债务人、抵押人朱德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065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477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朱德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6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6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565.19元,利息人民币2537.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7102.3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健康(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407200217)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8192450U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096号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WLMQ07P10120190049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4年4月10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4年5月27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

  1.本金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叁佰肆拾玖元壹角陆分(427349.16);

  2.利息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贰元零陆分(3552.06),罚息人民币肆拾伍元壹角壹分(45.11),欠息复利人民币柒拾元肆角捌分(70.48)(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5月27日)。2024年5月2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 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 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邢春要(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712173810)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8192450U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096号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WLMQ07P10120180279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33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4年4月10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4年5月9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

  1.本金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壹角叁分(538758.13);

  2.利息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柒角叁分(21745.73),罚息人民币贰佰伍拾壹元壹角柒分(251.17),欠息复利人民币陆佰零伍元玖角贰分(605.92)(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您们见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 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 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蒲星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110103633)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严彐霞(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903184424)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8192450U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096号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WLMQ07P10120190060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4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4年4月10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4年5月9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

  1.本金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壹元玖角壹分(312911.91);

  2.利息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肆拾陆元柒角贰分(12446.72),罚息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捌角壹分(530.81),欠息复利人民币叁佰肆拾捌元陆角陆分(348.66)(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您们见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 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 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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