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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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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叶银山(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305070013)
抵押人:王燕(公民身份号码: 622323198403202024)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5134号]。截至2024年1月26日,借款人叶银山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贰万柒仟伍佰玖拾陆元零陆分(小写:327,596.06元),利息人民币:柒仟陆佰零捌元肆角叁分(小写:7,608.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贰佰零肆元肆角玖分(小写:335,204.49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叶银山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俞新凤(公民身份号码: 650105196907182726)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8243号]。截至2024年1月31日,借款人俞新凤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贰佰伍拾肆元捌角伍分(小写:141,254.85元),利息人民币:贰佰零柒元壹角柒分(小写:207.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肆佰陆拾贰元零贰分(小写:141,462.02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俞新凤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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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 张蒙娜(公民身份号码: 41022219900320206X)
抵押人:裴金歌(公民身份号码: 41022219880306201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040号]。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张蒙娜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柒佰玖拾伍元(小写:250,795),利息人民币:玖仟伍佰零贰元伍角肆分(小写:9,502.5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贰佰玖拾柒元伍角肆分(小写:260,297.54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张蒙娜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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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娟(公民身份号码: 510921198908291328)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45296号]。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赵娟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柒佰零玖元伍角柒分(小写:285,709.57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捌拾伍元玖角(小写:14,085.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肆角柒分(小写:299,795.47)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赵娟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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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居马洪·伊布拉依木、古丽努尔·阿不都力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150000元,并于2014年6月5日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3564号。
据债权人称,自2021年3月至2024年4月债权人通过电话、上门方式向债务人催收欠款,截至2024年4月24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55期且累计逾期63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未还全部借款本金41954.7元,利息19393.55元,本息合计61348.25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争光(公民身份号码: 412728198803096835)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17152号]。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赵争光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叁角贰分(小写:265,993.32元),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玖拾肆元陆角叁分(小写:8,294.6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贰佰捌拾柒元玖角伍分(小写:274,287.95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赵争光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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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郑明江(公民身份号码: 652522196809134616)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5302]。截至2024年2月21日,借款人郑明江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零贰拾肆元玖角壹分(小写:139,024.91元),利息人民币:叁仟玖佰零陆元壹角肆分(小写:3,906.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玖佰叁拾壹元零伍分(小写:142,931.05)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郑明江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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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朱柯(公民身份号码: 652701198803133717)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52669号]。截至2024年1月31日,借款人朱柯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贰佰柒拾叁元肆角肆分(小写:260,273.44),利息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捌元伍角壹分(小写:6,838.5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壹佰壹拾壹元玖角伍分(小写:267,111.95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朱柯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 梁杰(公民身份号码: 620503198903046711)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50280号]。截至2024年1月30日,借款人梁杰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叁万零陆佰肆拾玖元肆角壹分(小写:230,649.41元),利息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捌元伍角(小写:3,518.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壹佰陆拾柒元玖角壹分(小写:234,167.9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梁杰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 许成龙(公民身份号码: 130185198705180035)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00号]。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许成龙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壹角柒分(小写:263,682.17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叁仟零肆拾叁元柒角伍分(小写:13,043.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玖角贰分(小写:276,725.92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许成龙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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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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