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见义勇为始于先秦时期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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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宏海绘连环画《周处除三害》。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周易·蒙上九》云:“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周礼》中,也有多处相关规定,如当歹徒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以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另据《周礼·地官·调人》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更是明令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法律保护。凡被路见不平、见义勇为者杀死的犯罪分子,不允许其家人寻仇。

  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载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秦国(乃至秦朝),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者所有,以奖励捕者。

  自西汉以后,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礼律融合的法律体系日趋形成,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也更加详细具体。如汉朝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唐律疏议》一书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如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苦其反抗和逃跑,傍人对其格杀勿论。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唐代政府正式颁发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给予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

  宋代法律制度沿习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宋真宗景祐二年(103年),为了从快从重打击抢劫盗窃犯罪分子,北宋政府特颁布了奖赏令。“能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号召人们起来勇于揭发盗窃杀人的罪犯。

  在元代的法律典籍《元典章》《通制条格》等文献中,曾有多处记载了官民捕获盗贼,政府给予奖励的条款和事例。早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就颁布过奖赏令:“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捉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元仁宗时,针对地方官府拖欠捕获盗贼赏钱的情况,中书刑部在皇庆元年十月下达命令:“捕获强窃盗贼,赃伏已明,许令有司随即赃罚钱内支赏,庶使人肯用心。”

  明朝时期,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在洪武元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之人不在此限。”可见,明代对捕获盗贼者的奖赏仅限于常人,也就是说奖励那些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

  清代沿袭了前朝的奖赏规定。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四十两,三等伤赏三十两,四等伤赏二十两,五等伤赏十两。”说明清代的法律制度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对其生活的保障。 据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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