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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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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程光范(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006255311)

  抵押人:吴欣欣(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204015343)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1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6181号]。截至2024年1月21日,程光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叁佰柒拾壹元伍角捌分(小写:262371.58元)、利息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捌元叁角叁分(小写:2148.33元)(其中正常利息2132.56元、复利12.69元、罚息3.0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玖角壹分(小写:264519.9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程光范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见报之日起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龚永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401255217)

  抵押人:于永玲(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607255921)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8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4706号]。截至2024年1月21日,龚永进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柒万肆仟玖佰捌拾叁元壹角捌分(小写:574983.18元)、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陆拾肆元叁角叁分(小写:15164.33元)(其中正常利息14610.92元、复利208.92元、罚息344.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玖万零壹佰肆拾柒元伍角壹分(小写:590147.5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龚永进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见报之日起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侯亚明(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8508180634)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4474号]。截至2024年1月21日,侯亚明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陆佰叁拾贰元叁角陆分(小写:291632.36元)、利息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壹元陆角(小写:8041.60元)(其中正常利息7810.08元、复利115.33元、罚息116.19元),本息合计人民贰拾玖万玖仟陆佰柒拾叁元玖角陆分(小写:299673.96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侯亚明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于见报之日起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 张碧凤(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90820383X)

  抵押人:何晓兰(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104121147)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8730号]。截至2024年1月21日,张碧凤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柒佰肆拾伍元零贰分(小写:247745.02元)、利息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元贰角伍分(小写:4480.25元)(其中正常的利息4392.28元、复利38.37元、罚息4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贰角柒分(小写:252225.27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张碧凤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见报之日起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丘兆祥(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2221814)

  债务人、抵押人:罗丽(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804070222)

  债务人、抵押人丘兆祥、罗丽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变更后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1774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借款本金193297.26元、利息13122.4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6419.67元(大写:贰拾万零陆仟肆佰壹拾玖元陆角柒分)。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志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109011078)

  债务人、抵押人王志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076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317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志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72476.14元、利息人民币8224.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0700.9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肉先古丽·阿不都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6151220)

  债务人、抵押人肉先古丽·阿不都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1年3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179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8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肉先古丽·阿不都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9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18020.93元、利息人民币18584.5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6605.5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妮萨·毛拉尼亚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8310150302)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妮萨·毛拉尼亚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1年7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5177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06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妮萨·毛拉尼亚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16103.51元、利息人民币7064.6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3168.1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奇(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70814423X)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2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10517号]。截至2024年1月21日,张奇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肆佰壹拾陆元陆角伍分(小写:324416.65元)、利息人民币壹万零陆佰柒拾柒元贰角叁分(小写:10677.23元)(其中正常利息10391.69元、复利202.84元、罚息82.7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零玖拾叁元捌角捌分(小写:335093.88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张奇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见报之日起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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