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7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10号1栋3—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2287649632

  法定代表人:崔俊义

  抵押人:乌鲁木齐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1295876X3

  法定代表人:王笠薪

  保证人:王笠薪,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608220039,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2号附3号3号楼1单元602室

  保证人:崔英,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708164601,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莲泉阁11栋608

  保证人:崔俊义,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403220035,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53号金马花园A座1单元602号

  保证人:蔡辉,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50615304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39号A座1单元602号

  保证人:曾国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609047076,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梅畈大道万家灯火花园4栋一单元301

  保证人:谭瑶琼,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11032527,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1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俊义、抵押人乌鲁木齐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笠薪及保证人崔俊义、王笠薪、曾国强、蔡辉、谭瑶琼、崔英于2021年10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21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10121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做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9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小写24,000,00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贷款于2021年10月29日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21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截止到2024年1月2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25,770,620.45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2,764,508.96元、利息人民币3,006,111.49元)。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4年1月2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2.36×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36×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936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本《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0991-2835467、17799711825 李 虎;0991-2316509、17799711889 唐利娟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虎飞,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602043014,地址:乌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3号

  债务人、抵押人:张浩宇,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609051293,地址:乌市长春路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虎飞(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602043014)、张浩宇(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609051293)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峙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474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58,146.74元,利息14,557.90元,罚息119.27元,合计472,823.91元(大写:肆拾柒万贰仟捌佰贰拾叁元玖角壹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志超,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810314112,地址:乌市南湖北路锦峰巷186号209号

  保证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志超(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810314112)及保证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攀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479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65,169.63元,利息2,693.44元,罚息63.72元,合计167,926.79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玖佰贰拾陆元柒角玖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玉青,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740605002X

  债务人、抵押人刘玉青(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740605002X)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变更后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13年11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4916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借款本金20,662.32元,利息1,871.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534.25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叁拾肆元贰角伍分)。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骆红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41019092X

  抵押人:李洪斌,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309160910

  债务人、抵押人骆红艳及抵押人李洪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9年8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6502012019003693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65100220190010306的《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86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骆红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5151.81元,利息人民币409.9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5561.7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木提·麦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7404162830

  债务人、抵押人:布合力切木·吐尔孙,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7707150060

  债务人、抵押人马木提·麦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7404162830)、布合力切木·吐尔孙(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7707150060)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变更后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15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4123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借款本金132,753.19元,利息5,941.9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8,695.09元(大写:壹拾叁万捌仟陆佰玖拾伍元零玖分)。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买迪尼亚提·阿不都热依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12234582

  债务人、抵押人买迪尼亚提·阿不都热依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12234582)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变更后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482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借款本金252,743.49元,利息23,064.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5,808.28元(大写:贰拾柒万伍仟捌佰零捌元贰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米尔孜克热穆,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7106200952

  债务人、抵押人:布阿依西姑丽·苏来曼,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7207010920

  债务人努尔麦麦提·米尔孜克热穆、布阿依西姑丽·苏来曼与乌鲁木齐力新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力新典当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你们向乌鲁木齐力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典当期限6个月,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月综合费率2.0%,你们自愿以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跃进街199号4栋7层6单元703号(不动产权证编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151261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30879号)。以上《力新典当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经本处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029号]。

  根据合同约定,此笔典当借款已于2021年6月3日到期,典当期限到期后,你们未能足额偿还全部典当借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2月21日尚欠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综合费用人民币15133.33元,合计:115133.33元。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力新典当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典当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电话:0991-2821716、1399993693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